铃木Lumi教授主张基于对9月13日,31日突出的判断和判断的判断的法律理论。他认为生物亲子关系是决定合法父母的优秀个依据,合法父母 - 儿童关系不符合生物学事实。他还用后者作为前者的修订版。
据此,我们应该努力使合法的亲子关系与生物亲子关系保持一致。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生物事实不是绝对的要素,尽管它们是合法的亲子关系中重要的因素,这是当前亲子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当事人的意思也是决定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重要因素,在考虑身份关系的稳定性的基础上,一段时间也被禁止作为法律修正案。可以说,现行法律中生物和法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
Nakagawa Liangyan教授持不同立场,主张为了实现现代亲子法作为儿童概念的具体实现,确定亲子关系的程序必须排除亲属的意义并实施血缘关系学说的应用。然而,在扩大亲属关系原则的同时,它必须以保护儿童为基础,并在个别案件中从儿童利益的角度加以限制。为了儿童的福祉,应该实施血缘关系原则的程度以及它们之间的界限是现代亲子法的主题。尤迪恒教授还指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以亲属关系的表达为基础,并应充分利用科学鉴定结果。

松仓教授认为,将
亲子鉴定技术的进步作为主张延长起诉期,扩大权利人和重新审查婚姻诉讼和拒绝生育的否定因素的重要原因;他认为,现行的亲子法系统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不可能解释亲子关系,并提倡现代科学认同父权的飞跃。应承认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解释。
然而,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诗乃教授指出,亲子鉴定与合法亲子关系之间的界限应由外部因素决定,如婚姻和出生推定,出生登记等。尊重上述方法不能容易被破坏是亲子法的一项主要原则。因此,他主张合法的亲子关系。应该严格区分儿童关系与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_)。在程序上,遗传智能应该充分意识到在调查亲属亲子关系时侵犯儿童低隐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