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亲子鉴定中被检人所负担的是何种证据协力义,亲子鉴定学界存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专家认为,就被检人已将其血液、毛发或体液等提供给鉴定人,是由其依医学或者其他科学方法、知识予以鉴识,据此陈述意见作为证据,固然属于鉴定,但就该人受法院命令,前往鉴定人处接受血液抽取、毛发或体液的提取并提供它们作为检材而言,则属于勘验,包括勘验忍受义务和勘验物提出义务。但另外又有学者或专家认为,亲子鉴定属于强制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鉴定的资料,应当称之为鉴定而非勘验。 你们是同意那个的观点呢?在这里,我就给你们说说我的意见。其实我赞同优秀种观点,为什么呢?我的理由是,被检人提供检材并非是对鉴定人而是对法院的协助,相应地,被检人的鉴定协力义务针对的是法院,强制被检人提供供鉴定之用的检材的确属于整个鉴定过程的一环,但被检人所负担的义务内容与鉴定人作为证据方法时所负的鉴定义务大相径庭,前者是忍受抽血或提取毛发、体液等并提供作为检材,后者包括的是出庭义务、宣誓或具结义务以及鉴定意见的报告义务。
就负有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主体范围,除了诉讼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案外第三人,关于具体人员的范围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德国的范围宽,负担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是“任何人”,包括辅助参加人、证人、当事人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具体由法院依职权决定。但在英国,协力义务人仅限于诉讼当事人。由于第三人并非纠纷主体,其所负协力义务的范围较作为纷争主体的当事人为窄。
当然,深入的确定和了解你们还想找专家和相关法律咨询,如果有需要也可以联系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